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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赠与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的财产,原则上视为对对方个人的赠与。一旦赠与行为成立并生效(即财产权利已转移),则该部分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而是成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除非有证据证明赠与时附有条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定事由(如欺诈、胁迫等)导致赠与无效或可被撤销的情况外,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知识产权收益作为共同财产如何评估价值?
在处理知识产权收益作为共同财产的价值评估时,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市场价值、潜在收益以及相关成本等因素。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知识产权收益部分,应当根据其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经济利益来确定其价值。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直接获得的收入,以及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其他间接收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问题,关键在于考察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完成。若无特殊情形,已合法有效的赠与物应视为受赠方个人财产而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