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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离婚协议中约定再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2022年8月17日  马鞍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maslhccls.com/

  韩铁强律师,马鞍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对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

第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a)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b)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c)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

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离婚协议中约定再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案情

2006年3月份郝国x与胡x结束了两年的自由恋爱,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结为夫妻,婚后不久胡x听别人说郝国x在外有外遇,经常与郝吵闹,责备郝不忠诚。郝越解释胡就越相信真有这么一回事,认为无风不起浪,实际上郝的行为只是正常的男女同事之间的工作搭档和异性间一些正常的应酬。郝国x就这样被胡x捕风捉影、无端猜疑半年之久,两人之间曾经建立起来的互爱互信已荡然无存,郝为了挽救即将破裂的情感并证明自己的清白就与胡商议,给郝一年考验期,如果确实没有生活作风问题两人就复婚。2006年11月,两人去民政局办了离婚登记领了离婚证,然而事与愿违,离婚后胡抵挡不了单位一位单身男性李x的爱情攻势,深深地喜欢上了这位同事并与其结婚生子。郝在苦苦等待了一年后,才发现胡x的不忠与多情。郝拿出离婚协议找到胡,要求胡与李离婚后和其复婚。

问题

郝国x的复婚要求,法律上能支持吗

答案

不予支持。郝、胡两人约定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假离婚”,但在法律上是“真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郝、胡就处于婚姻的“真空”状态成了“未婚男女”,一旦新爱出现,旧欢难保。半年时间的猜疑、指责,两人的互信互爱已经消磨殆尽,胡对这份原有的感情已经没有任何牵挂和留恋了,郝的山盟海誓一念之间招来李凉“趁虚而入”,李凉的示爱和执着给胡带来了无尽遐想和美好期待,此时正值情感真空的胡,经受不住爱的诱惑,坚守不住道德底线,抵制不了李的“雪中送炭”,致使郝、胡的情感“土崩瓦解”。郝的爱之深痛之切,实为“赔了夫人又折兵”。由此可以看出结婚证虽是夫妻名分名正言顺的法律凭证,却也是“婚姻保护伞”,脱离保护伞的婚姻情感是有风险的,感情是缺乏理性的,这样的爱情考验玩笑不能开,也开不起!

从法律角度上讲,本案主要涉及到的是婚姻自由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既保障结婚自由、也保障离婚自由,胡和郝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自愿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的体现,离婚后和谁结婚是胡的权利,也是郝的权利,他人不能干涉。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复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结婚自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胡在离婚后没有和其他人结婚,并且自愿与郝复婚,符合结婚自愿的原则,可以自行复婚,再行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