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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涉外婚姻离婚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吗?

2019年8月1日  马鞍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maslhccls.com/

  韩铁强律师,马鞍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在涉外婚姻中,很多情况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只是单纯为了私利荣耀而盲目与外国人结婚的话。双方的感情是不稳定,极容易闹离婚。如果闹到离婚的时候,肯定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纠缠不清,财产分割问题就不能简单的适用我国法律。


在涉外离婚中,财产分割通常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第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涉外离婚男方双方中有人要求分割房产的,房产又在国外的,那么是不能用中国的法律判决的,正是因为涉外离婚涉及的法律很多,而且相关程序较为复杂,为了更好的保证当事人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财产。建议当事人可以聘请涉外离婚专业的律师代为诉讼离婚。



涉外婚姻离婚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吗?

  按规定,不管是双方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被准予,夫妻双方离婚都要走法定程序办理。而结成涉外婚姻后,双方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但又因为双方分隔两国,办理离婚时可能一方或双方都无法出面办理。不过,是否需要离婚本人亲自办理,可以先确定离婚的法定条件。


  按规定,双方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如下:


  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满足可以办理离婚的条件后,还得按照以下法定的程序进行:


  1、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且本人必须亲自办理手续,即使委托律师也需要本人出面。


  2、双方填写,并亲笔签名或者是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的通知,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离婚本人要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就要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了。


  当然,涉外婚姻离婚时,如果双方在办理离婚时发现还有其他问题未处理的,并且无法协商处理的,那么建议及时去法院起诉。不过,因为是涉外婚姻,所以离婚时一定要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的是财产、子女抚养等较为复杂的问题,建议可以找个专业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