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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需要哪些材料 怎么办理涉外离婚?

2020年3月28日  马鞍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maslhccls.com/

 韩铁强律师,马鞍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需要哪些材料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法院申请承认该国外离婚判决,或者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外国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承认该国外离婚判决。那么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需要哪些材料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需要哪些材料


  l、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申请理由及请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离婚证书


  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传票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果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不需要。


  5、上述第2、第3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三级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第3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10、凡上述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的,必须由我国驻外领事部门或公证处翻译及公证。


  二、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应到哪个法院


  1、申请人现住国内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住国外的,由其出国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人为外国人,由其原配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怎么办理涉外离婚?

  现如今婚姻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内,很多人与外国友人都建立起了夫妻关系。但是在想要办理离婚的时候是否与国内的一致呢怎么办理涉外离婚下面,为大家介绍关于怎么办理涉外离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涉外协议离婚有哪些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涉外收养的程序是怎样的


  对于涉外收养,我国在收养成立程序上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中国收养组织接到上述材料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2、外国收养人确定了收养对象后,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交收养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三、涉外离婚要多少费用


  1、协议离婚


  自2017年4月1日起,婚姻登记费用停征,因此,办理离婚登记无需缴纳费用。此前,协议离婚手续一般是在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办理,费用就需要工本费,大概是9元一对。


  2、诉讼离婚


  其实,涉外婚姻诉讼离婚的费用是参照我国一般的诉讼离婚费用。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离婚的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不涉及财产的,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怎么办理涉外离婚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知识,可以在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怎么办理涉外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