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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材料 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

2022年10月1日  马鞍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maslhccls.com/

  韩铁强律师,马鞍山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材料

在我国如果是持有中国大陆户口的男女双方需要结婚的话,可以拿着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结婚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涉外婚姻的话就比较麻烦了,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看看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材料吧。

涉外婚姻登记针对办理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中国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

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的材料,在上述的文章已经从不同的角度为大家进行了整理,大家在平常生活中如果需要进行办理的话,一定要记得准备好资料哦,希望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详情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

  抚养费一直都是离婚案件当中主要的纠纷之一,不过对于离婚抚养费纠纷的诉讼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涉外婚姻的情况。所以接下来由将带来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二、我国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以及我国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的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